(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1987年出生的刘某和1986年出生欧阳某某是一对好朋友。因自己的驾驶证已扣超过了12分,欧阳某某便打电话邀约刘某带上驾驶证去三台帮忙顶替扣分。
2017年12月12日上午,刘某如邀开车到三台县城,但并未携带驾驶证;当晚6至7时许,欧阳某某和女友魏某某一起请刘某吃饭。三人均饮酒后,欧阳某某、魏某某称“因未留住刘某,便陪同刘某一起步行至建设街”。
随后,刘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返家。当日20时40分许,刘林驾车行驶至省道205线332km+450m处,与王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刘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1㎎/100ml。之后,三台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之后,刘某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对王某等人及王某车辆所投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经最终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家属因刘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总损失为6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6万余元,家属损失36万余元。
再次诉讼
尽管保险公司予以了相应赔偿,但死者家属认为,是欧阳某某邀约刘某去三台为自己代替驾驶证扣分,并在席间大量饮酒。
且在酒后未尽到劝阻刘某“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安全防患义务,最终导致刘某醉酒后驾车死亡的交通事故,无论从精神上、经济上,都给自身造成了重大损失。
请求法院判决欧阳某某和魏某某赔偿因刘某交通事故死亡的相关赔偿费用中自身损失的40%,也就是14万余元。
面对刘某家属的诉求,被告欧阳某某、魏某某共同辩称,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饮酒后的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共同饮酒人不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律义务。刘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无扩大,损害行为人是故意的,就不应该承担责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不过,庭审中,两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基于双方是朋友的关系,从道义的角度,两人愿意给原告补偿不超过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欧阳某某和魏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就餐时对刘某有劝酒行为,刘某非因饮酒死亡,而是酒后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刘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酒后不能驾车,刘某明知酒后不能驾车而驾车,被告不具有劝阻其酒后不要驾车的法定义务。
因此被告对刘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其不承担对刘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但欧阳某某在向本院递交的书面说明中表示“基于与刘某生前系好友的关系,并出于道义自愿与其女友魏某某共同补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30000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2018年12月,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被告欧阳某某、魏某某向原告补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因对判决不服,此后原告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4月,中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朋友共饮后,请酒人是否具有劝阻酒后驾车的法定义务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实践中,对此争议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请酒人基于共饮的事实,明知朋友已经饮酒,应当依法劝阻其酒后驾车,若未劝阻或劝阻失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请酒人与共饮人均系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故请酒人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对此,法官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众所周知且法律明文规定,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朋友作为合法驾驶证持有人,应当知晓此一事实,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无关请酒人劝阻与否;
其次,请酒人无论是否与朋友共饮,基于普通公民的社会道德及义务,均应承担劝阻义务。但劝阻与否均不应当为法定义务。公民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有法律依据,或承担过错责任,或承担无过错责任,或基于公平原则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请酒人均不存在上述责任,其仅存在公民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责任;
最后,本案中,劝阻与否,请酒人与朋友家属存在分歧。若请酒人坚持其已经劝阻,但基于朋友为民事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坚持酒后驾车,请酒人亦无法予以有效阻拦,而朋友家属难以举证证明请酒人未行劝阻。反之,请酒人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劝阻,但劝阻未果。本案中,由于朋友家事即原告其主张请酒人未行劝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而,原告亦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认定请酒人并无法定劝酒义务,亦无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小课堂
那么同饮者在哪些时候
需要承担责任呢?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醉酒人的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责。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来源| 绵阳日报社
●审核|跑哥、HY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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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2019-08-16
长知识了!
堕落的烧包谷2019-08-16
现在的酒桌应该是,在自家随便喝,在外请喝都不喝,莫害别个
意品集成吊顶墙板2019-08-16
开车了,千万别喝酒。真的要喝可以打的回家嘛!
我辣么美2019-08-16
喝酒开车真是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不负责
示羊人王2019-08-16
喝酒不开车。